導言:
公轉私是一項比較容易出現財稅風險的操作,尤其是頻繁公戶轉私戶,以及大額的公轉私。
筆者也了解過不少人的公轉私原因,就是想提現,可以扣一點稅,但是不能扣除太多稅。另外,某些場景大額轉賬的情況下,很多老板也不想要被稅務頻繁監管。
公轉私被國內大規模限制的原因,無外乎會涉及到偷稅漏稅、挪用公款、以及洗錢的嫌疑,具體不再闡述。
1、公轉私涉及的政策方面管控文件:
01、中國人民銀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的《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》,只要銀行賬戶之間的流動資金達到20萬,就需要在業務發生第二日通過系統報告人民銀行。
02、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在河北省、浙江省、深圳市試點開展大額現金管理的通知(公開征求意見稿)》,尤其是對公50萬以上現金使用將受管控。
對公賬戶轉個人賬戶,涉及的稅務問題(含稽查)主要是資金流方向的問題。稅務機關的資金流是指:貨物的流向與資金的流向應該是邏輯對應,即:誰賣的貨物應該由誰來收取貨款,如果是公司銷售的貨物,而將貨款直接轉入個人(含股東)賬戶,這就出現了資金的異常流向。
3、那么,問題來了?政策嚴厲的情況下,公轉私,提現金額超過50w以上的,就真的沒有辦法解決嗎?
公轉私,稅點點操作來看,多考慮兩個問題,一是合法,二是避稅。合法的基礎需要三個條件:①具有支付的合理場景②有發票③有可備查的交付成果,在避稅方面,主要采取公-公-私兩步走的。
比方說,重慶某建筑工程企業老板向法人或股東賬戶轉入分紅款項300萬,需要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”繳納20%的個人所得稅。其實,這方面的個稅,我們可以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,完全可以避免的。
在依據企業基本情況下,不用剝離原有的組織關系,可以通過成立個體工商戶來解決大額提現問題,法人無需到場,落地在上海、江蘇政府園區,享受核定征收政策,按照核定稅率0.4%計算,只需要繳納1.2萬元的個稅,而且業務流、資金流、合同流、發票流四流合一全程貫穿。這樣的證據鏈留存,是后期應對稅局隨機稽查的重要且有力的證據,也是能夠得到稅局+銀行+工商認可與接受的不可或缺步驟。